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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5-02 | 浏览次数:

校学籍〔2014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信息登记、在学资格认定直至毕业资格审核的管理,是对学生入学资格、学习资格和毕业资格有效性的再认定,是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注册中心是全面负责全校学生注册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学注册,学生的入学资格应得到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的认可。后续学期注册,对于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拥有华中科技大学学籍;对于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拥有其他学校学籍在华中科技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其培养资格应得到华中科技大学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

(三)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

(四)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六条 学生申请注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一)登录学校指定的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注册申请;

(二)向注册中心提交书面注册申请;

(三)委托所属院系或注册中心授权的学习中心(教学站)代为提交注册申请;

(四)学校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学生在按规定入学、学习直至毕业(结业、获取学位)的整个过程中,应分学期向学校逐次申请注册。

对于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拥有其他学校学籍在华中科技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若其学习期限不足一个学期,学生应在办理入学手续后向学校申请入学注册。

第八条 因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原因保留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其他学校学习期间,仍需要按我校规定逐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拥有其他学校学籍的学生在我校学习,学习期间应按本规定逐学期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在我校的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必须由学生本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注册中心提交书面注册申请。

(一)在非正常注册期内的复学、恢复学籍的学生和转学入我校的学生,应在办理学籍管理审批手续后两周之内到注册中心或在注册中心授权的学习中心(教学站)办理注册。

(二)因特殊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但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允许其向学校申请注册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两周之内由持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到注册中心办理注册。

(三)因特殊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未注册,其后向学校申请注册的学生,其注册申请应经学生所属院系审批之后再予注册。学生申请注册的学期属于当学期的,由学生本人提出当学期的注册申请;学生申请注册的学期属于以往学期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以往学期的注册申请,以往学期予以注册之后,学生方可注册后续学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国家政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减免学费等手续,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并缴清应缴学费额度和批准的贷款额度、减免额度的差额之后,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中心在收到学生注册申请之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学校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的,准予注册;不符合学校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十四条 取得学校入学资格的新生,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在规定的报到日期过后两周之内,各院系应统计新生报到情况,并向注册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向学校申请注册。首次注册时,应按学校规定签署《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知情承诺书》,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取得入学学期学习资格。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重新入学的,再按本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对于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拥有其他学校学籍在我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首次向学校申请注册,若学生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我校规定的注册时间申请注册;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进行中时,学生应当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申请注册。

第四章 学期注册

第十八条 已通过入学注册的各类学生,其后续学期注册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注册方式。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按期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注册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通过按学期注册取得当学期学习资格。

第二十条 普通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留学生和港澳台华侨学生的注册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

网络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拥有其他学校学籍在我校联合培养的学生以及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的学生,其具体注册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已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的,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规定的注册期结束前向学生所属院系申请请假。

学生所属院系批准学生请假之后,其批假截止时间即为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院系应在规定的注册期结束前将学生请假信息录入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已报到但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应在规定注册期结束前向学生所属院系申请暂缓注册。

学生所属院系批准学生暂缓注册申请之后,应将审批结果及允许延期注册的截止时间通知到学生本人,并在规定的注册期结束前书面通知注册中心。

第二十三条 已经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

第五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注册的学生,获得该学期学习资格,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得该学期学习资格,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其他教育教学环节考核所取得的考核成绩准予记入成绩册,准予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转导师、申请公派留学,准予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或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开题、答辩活动;

(二)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享有图书馆提供的信息资源服务;

(三)普通全日制学生享有学校食堂的伙食优惠;

(四)享有学校体育场馆面向学生的价格优惠服务;

(五)享有学校其它场所面向学生的服务;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通过注册之前,不具有注册学期学习资格,不享有注册学生享有的上述权利。

第二十五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内其学习资格受到一定影响,可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但暂缓注册期内所取得的考核成绩不记入成绩册,学习记录不得查询,待由暂缓注册转为注册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交通部门有关规定,普通全日制学生未按时办理注册的,不得购买火车票优惠卡,不得在火车票优惠卡中充值。

第二十七条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予以退学。

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的退学处理。

第六章 注册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生注册专用章由注册中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和违规使用。对擅自刻制和违规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追究当事者及其单位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证加盖学生注册专用章是学生已在学校注册的证明,是学生注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只有学生确实在某学期注册通过以后,学生所属院系、注册中心授权的学习中心(教学站)或注册中心才能在该学生的学生证注册页相应学期栏加盖学生注册专用章。

第三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生在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的,由注册中心为学生加盖学生证学生注册专用章。其他情况的,由学生所属院系或注册中心授权的学习中心(教学站)为学生加盖学生证学生注册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为规范学生注册管理,学校有关单位与注册管理相关的职责为:

(一)财务处负责学生学费管理。

(二)招生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新生名单,负责新生入学报到。

各类招生工作结束后两周内,招生管理部门应将最终确认的新生录取名单、已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拟重新入学的学生名单和保留入学资格拟缓期入学的学生名单上传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

(三)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名单、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名单和学籍变动名单,负责办理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的退学处理。

每届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束后,学籍管理部门应将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新生名单上传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并会同招生管理部门妥善处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中发现的问题。

学籍管理部门向各类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之前,应将拟发证学生名单转注册中心复核其注册情况。学籍管理部门将最终获取相应证书的学生信息上传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延长学制、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变动信息上传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或到注册中心备案。

(四)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将已经确认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等手续的学生及其各自的贷款或减免额度数据提供给注册中心。

(五)院系负责对所属学生进行注册通知,做好开学报到、请假和暂缓注册审批管理,为注册学生审核加盖学生证学生注册专用章,对未注册学生进行核实和敦促。

(六)为加强校际交流学生的注册管理,负责校际交流学生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将和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副本抄送给注册中心,并协助注册中心做好学生注册管理工作。

(七)注册中心负责受理学生的注册申请,建立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对全校学生信息统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如实向学校登记个人自然情况和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住址、亲属联系方式、紧急联系方式)。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学生应及时登录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更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中存储的学生信息仅用于学校正常履行管理职责和提供教育服务。学校工作人员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将学生信息提供给他人。

第七章 注册工作考评

第三十四条 全校各院系应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对本单位学生提供注册服务,实施注册管理。注册中心对院系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考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将当年学生学费收入的0.5作为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奖励资金,由学校对在注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院系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招生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分别是指:

(一)内地(中国大陆)普通本科生,招生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部门为教务处。

(二)内地(中国大陆)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均为研究生院。

(三)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学生,本科生的招生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均为港澳台华侨学生办公室,学籍管理部门为教务处;研究生的招生管理部门和学籍管理部门均为研究生院,学生管理部门为港澳台华侨学生办公室。

(四)外国留学生及外国进修生,招生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均为国际教育学院;对于具有学籍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生类别分别为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五)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网络教育学生、成人教育学生、自学考试学生及培训学生,招生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均为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六)拥有其他学校学籍在我校联合培养以及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的学生,招生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生类别分别确定。

第三十七条 因注册管理产生的问题,注册中心和上述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学校研究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校学籍〔20123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注册中心负责解释,校内其他管理办法中关于学生注册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