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校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出国同学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故在其出国期间不再重复享受资助,现具体规范如下:
1、对于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中“攻读博士学位”的同学,按照研究生院培养处的要求办理相应的学籍异动手续,自培养处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学业助学金资助。
2、对于2007、2008年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中“联合培养”的同学,自其签证之日起暂停学业助学金资助,待其回国之日起再相应延长其享受资助时间,原则上总资助年限不超过四年,学业助学金资助最长不应超过其答辩的学期,具体时间由院系确定。
3、 对于2009年及以后的“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只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回国后再享受学校的学业助学金资助。在国外留学的期间将视为其博士培养的组成部分,所以包含在其总的资助年限(四年)之内。
研究生院管理处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