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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2009年湖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来源:研工部 | 发布日期:2009-08-18 | 浏览次数:

各市、州、县教育局:

为做好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经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共同研究决定,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办理对象及时间
1、2007年已获得贷款、2009年续贷在校生集中办理时间:
7月2 3--3 0日
2、2008年已获得贷款、2009年重新申请在校生办理时间:
7月3 1日一8月1 4日(不受理以前年度未申请学生申请)
3、2009年大学新生,2009年以前未申请在校生新申请办理时间:
8月1 7—9月4日(不受理以前年度续贷申请)
4、9月5日以后,按合同约定时间收贷款回执(办理贷款审查发放工作,不受理贷款申请)。
二、申贷金额
6000元/年(统一标准)。除2007年已获得贷款学生外,今年贷款合同按照一年一签方式,学费、住宿费金额达到6000元贷款学生,贷款审批后全部贷款资金将划入所读高校账户。学费、住宿费金额不足6000元者,将按实际金额将学费、住宿费划入高校账户,其他金额留在学生卡上,用作生活费。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2007年已获得贷款、2009年续贷
上交2007年已签订贷款合同后所附回执,但必须有学生签字及按捺,并加盖就读学校有关部门公章。
2、2008年已获得贷款、2009年重新申请
凭2008年合同领取申请表格(填“在校生申请”)重新申请。
3、2009年高校新生申请
凭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中专、自考、成教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除外)及《2009届高中毕业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领取申请表格。
  4、2009年以前未申请的在校生新申请

凭在校生证明(或学生证)及学校开具困难证明领取申请表格。
2009年大学新生及2009年以前年度未申请的在校生新申请需要提供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还需要提供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湖北省教育厅《200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公告》中8种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印证材料之一,不属于《200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公告》上所列的8种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不得申请贷款。
四、申请基本流程
1、学生凭有关证明向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2、县级资助中心审核材料后向申请学生发放申请表格(一式两份),申请表样式在2008年基础上稍作修改,县级资助中心从“湖北助学网”上下载后统一印制发放给申请学生;
3、申请学生填写申请表格加盖有关部门公章后上交县级资助中心;
4、县级资助中心审核申请表格后将信息录入系统(申请续贷学生直接从系统中调用去年信息作适当修改);
5、开立账户
续贷学生:不用新开立账户,直接用以前年度在农信社所开立的账户(根据各地农信社要求签订委托扣划协议);
新申请:在各地指定新增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开户时要向代理机构申明;一是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户;二是提醒是否签订委托扣划协议(新增代理银行在新生申请前可以确定);
6、打印合同及回执。将开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县级资助中心从系统中打印合同(一式四份)及回执;
7、签订合同。学生及家长(监护人)与县级资助中心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8、寄送回执。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各保留一份合同,学生带回执到学校报到,学校在回执上盖章后按规定时间将回执寄回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其他事项
1、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办理人数在指导时间范围内作适当调整,但不得突破总指导时间。在选择办理场地时,建议各地选择所属高中学校会议室或教室等办公场所较为宽敞的地点,并联合有关部门安排专人维护申贷秩序,避免因申贷人数过多、拥挤导致安全事故。
2、2009年大学新生、2009年以前未申请的在校生在各地指定的新增代理银行开立账户,并按要求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在其他金融机构开户无效,各地指定新增代理银行经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3、各地在办理贷款前要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湖北省教育厅《200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公告》张贴在办公地点,方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准备有关材料。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认定标准办理贷款,不得办理8种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之外申请。
4、各地要加强对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要让贷款学生树立按时还款、立志成才、报效祖国意识。
5、各地要在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在总结去年办理经验的基础上,把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组织好。

二OO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