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资助政策 > 学校政策 > 正文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6-09-22 | 浏览次数:】

-经2026年5月26日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我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每学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文件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等确定,名额分配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议审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和监督各培养单位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对有关申诉事项做好复查工作。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培养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并组织有关评审工作,对本单位评审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各委员平等协商,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近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应符合各单位实际,并涵盖以下要求:

(一)落实培养环节考核。要求申请者完成所在培养阶段规定的必修环节。

(二)坚持德育与能力同步考察。全面考察申请者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研究能力、公共服务及身心健康状况等综合素养。

(三)逐步推进分类评审。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当年,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思想状况良好;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能参评: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校级党、团或行政处分;

(二)在学术研究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查证属实;

(三)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四)上一学年度有课程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不通过,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均以研究生院数据为准;

(五)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休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六)经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类型;

(七)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三条  研究生每学年可申报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超过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均依据研究生院的学籍管理文件确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两条:

(一)荣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在学术创新方面成绩显著。取得以下成果之一:发表有学术影响力的论文;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在有学科影响力的学术会议上作报告;荣获省部级及以上(或等同级别的一级学会)的科研奖励等。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成绩显著。在省部级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技能竞赛以及各院(系)认定的专业实践比赛等竞赛中获奖。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成绩显著。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参与关键领域重点企业技术攻关,取得案例报告、软硬件产品、装备设备、方案设计、技术工艺、技术标准等工程实践成果;取得学校文科处规定的E类及以上咨政服务类成果等。

(五)在课题研究方面成绩显著。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助力推进科技自立自强,贡献突出。

(六)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专业前10%。

第十五条  参评的各类成果应满足各培养单位评选细则的要求,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依照“学生申报、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初审、学工部门复核、领导小组复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评定。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学生申报、导师推荐,经集体初审确定学生名单,由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生工作处复核。

经校学工部门复核通过的候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审议。

候选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本年度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学生对各阶段评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期内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领导小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于学生毕业前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与申请条件不符的,将撤销其国家奖学金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回馈社会、回馈学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23〕12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