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严格校风校纪,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通过入学考试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条 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所)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在有关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对于取得学籍的新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及时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条 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四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 (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不得代办)。 (一)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系、所)和导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两周者,按退学处理。 (二)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时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研究生院将及时进行新生电子注册。 第二章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 第七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 第八条 拟转出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其导师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研究生院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研究生院在接到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函后,研究生应填写《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研究生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九条 拟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在该校拟同意的前提下,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接受导师、院(系、所)、学校拟批准后,方可开始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硕士生入学超过一学年,博士生入学超过二学年者; (三)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可转专业(原则上应在入校后一年内)。 (一)因学科发展或校内专业调整、导师变动; (二)因本人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导师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指导; (四)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者。 第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原专业和拟转入专业导师及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需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的研究生,应于每年11月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拟转入专业的专业课考试);或者由拟转入专业组成5人及以上专家组进行专业面试,并将面试结果及院(系、所)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未经原单位同意的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应填写《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在征得原导师和拟转导师及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申请转学、转专业和转换导师的办理过程中若出现争议,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解和处理。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故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应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予以休学,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学期,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获批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研究生,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由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如因病休学的,须凭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第四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超过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三)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因病休学累计达一学年,虽申请复学,但医院经复查不合格;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达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仍未返校; (五)经中期考核,学业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六)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领导批准或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述程序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需要就业的,参照学校有关就业政策执行。 第五章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临床医学各专业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其它专业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最长不超过4年。 (二)临床医学各专业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临床转博生的学习年限为5年。其它专业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硕博连读生的学习年限为4-6年(含直博生),提前攻博生的学习年限为5-6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于每年6月和12月集中两次制作并发放。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校研[2007]6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