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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6-29 | 浏览次数:

 

一、代偿对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 180号)的文件精神,对于2017年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积极申请。
具体办法详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网址 www.xszz.cee.edu.cn
二、代偿金额:
从2014年起,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具体缴纳学费金额以财务处信息为准,财务处一栏请自行前往财务处盖章,注明收缴金额。
三、申请代偿需提交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一)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就业协议中没有服务年限的,请就业单位出具证明或相关已约定服务年限的协议,证明或协议书应有申请学生签字);
3、有二次分配的要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一式两份)。(附件二)
四、申请代偿具体要求与步骤:
1、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主校区与同济校区各院系所的贷款毕业研究生,请先填写附件一中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一,要求提供纸质)。(申请表中,院系一栏请院系签字盖章,财务处一栏请各院系自行前往财务处盖章),并于2017年11月25日前将纸质申请表和就业协议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院系辅导员,由院系负责汇总后,交主校区研究生工作部事务办公室或同济校区医学院研究生处。学校意见由院系统一收齐后由事务办盖章。
2、登录研究生院网 http://gs.hust.edu.cn/ ,进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栏,填写代偿申请,由院系进行审核后统一报研工部事务办。请注意纸质申请材料与系统中的申请信息保持一致。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参见:
http://gszz.hust.edu.cn/zhengcezhidu/yanjiushengdaikuan/gaodeng-school-biyeshengxuefeiheguojiazhuxuedaikuandaichangzanhangbanfa/
温馨提示:
1.请院系汇总信息时将已经还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报学生的银行账号信息一并列入。
2.申请代偿学生建议提交大学生活动中心楼下中国工商银行,或者是中国银行卡信息。
3.所有申报材料请院系仔细初审后,于2017年12月1日下午5:00之前准时交至研工部事务办办公室。
4.学费代偿直接打入获批代偿学生的银行卡,贷款代偿是打入获批代偿学生申请贷款的银行卡中。(获批后,因是分年代偿,故贷款学生需在贷款银行卡中按照协议要求注入相应的利息)。
5.代偿获批后,是分年代偿,故请申请同学在信息填报时一定要填写邮箱地址或联系方式。
6.符合条件但未申请填表的将不能代偿。    
                                          研工部事务办
                                     2017年6月29日

/uploadfile/201706/29/附件一:代偿申请表.doc

/uploadfile/201706/29/附件二:二次分配就业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