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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届毕业研究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书》的通知

【来源:研工部 | 发布日期:2008-03-05 |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凡在校期间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生,如果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且无经济能力还贷的,除填写《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还款确认书》以外,还需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书》(见附件)。

一、申请条件
华中科技大学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硕士毕业后直接攻读本校博士的毕业生;首次还款日在硕士毕业生时间之前者不能申请展期。
二、办理时间
2008年6月15日之前。
三、申请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3、《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审批表》
4、继续攻读学位《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5、黑色水笔。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报学院初审。
2、初审:学院对申请展期学生资格进行初审,学生将初审合格的《审批表》、录取通知书报研工部事务办审批。
3、学校审批:学校将审批合格的学生名单分别交经办银行和下发各学院。
4、签署展期协议:学校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展期协议。
五、注意事项
1、贷款展期后,累积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2、展期只能申请一次,对于研究生来说,如果已在硕士研究生阶段申请过一次展期,根据银行的要求不能再申请贷款展期。
3、《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书》填写
①“展期原因具体描述” 继续读博的同学请填写“继续攻读博士学位”;②“展期前期限”请填写助学贷款合同正文的贷款期限,例如:自 2006年10月31日至2012年8月31日;③“展期前首次还款日”为合同约定的首次还款日,例如:2008年3月20日;④“展期后期限”中第一项填写“展期前期限”中后一项时间加1天,第二项为第一项时间加上展期的年数(展期年数为博士学制年限)减1天。例如;展期前期限的最后一项为2008年8月31日,那么“展期后期限”的第一项为2008-09-01,而“展期后期限”的第二项为2011-08-31;⑤“展期后首次还款日” 为“展期前首次还款日”的时间加上3年;⑥“展期还款期数”根据合同填写;⑦“展期还款本金”是将贷款本金总额除以“展期还款期数”得出的金额;⑧“贷款展期人毕业后去向”中联系电话填写家庭联系电话,E_mail请填写常用且毕业后不会更改的E_mail地址。
4、如有疑问,请与研工部耿远明老师联系027-87557313。
研究生工作部
200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