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9]15
号)文件精神,对于
2015
年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积极申请。
申请同学代偿须交院系的代偿材料有:
2
、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就业协议中没有服务年限的,请就业单位出具证明或相关已约定服务年限的协议,证明或协议书应有申请学生签字);
3
、有二次分配的要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一式两份)。(附件二)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主校区与同济校区各院系所的贷款毕业研究生,请填写附件一中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一,要求提供纸质),并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前将纸质申请表和就业协议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院系辅导员,由院系负责汇总后,交主校区研究生工作部事务办公室或同济校区研究生工作部事务办公室。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参见:
温馨提示:
1.
已经还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报学生也需统计学生银行账号信息。
2.
申请代偿学生建议首选报送大学生活动中心楼下中国工商银行,或者是中国银行卡信息。
3.
所有申报材料请院系仔细初审后,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下午
5:00
之前准时交至研工部事务办办公室。
4.
符合条件但未申请填表的将不能代偿。
研工部事务办
2015
年
3
月
9
日
/uploadfile/201503/9/附件一:代偿申请表.doc
/uploadfile/201503/9/附件二:二次分配就业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