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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8年度第一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通知

【来源:研工部 | 发布日期:2008-05-28 |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文件精神,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2008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仍分两批受理,第一批主要受理实际工作单位已确定的申请,第二批主要受理存在二次分配等情况的申请。现将2008年度第一批申请材料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学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2. 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对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申请,申请人应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书格式及内容请参照教助中心[2007]33号文。
    二.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湖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基层单位:是指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主校区与同济校区各院系所的贷款毕业研究生,请填写附件中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要求纸质),2008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见附件电子表),并于2008610前将电子表发到史老师信箱(hmshi1999 @mail.hust.edu.cn ),将纸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交研究生工作部事务办公室。
     注意,符合条件但未申请填表的将不能代偿。
                                    研究生工作部
                                          2008-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