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部队退回原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其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资金收回办法的通知
(教助中心[201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文件规定,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做好被部队退兵的原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资金的收回工作,现就资金收回办法通知如下:
一、
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应要求并督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文件要求,全额收回被部队退兵的原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资金,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收回的资金上缴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资金后及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缴资金时,填写上报《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退费明细表》一份(格式附后),同时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备查。
二、
按规定,退兵的原高校毕业生补偿代偿经费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应以毕业生户籍所在地为原则,被退回的毕业生不论是本省就读的地方高校毕业生还是跨省就读的地方高校毕业生以及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毕业生,只要入伍毕业学生的户籍是在本地,其经费均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回资金的汇集并最后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需查询应收回补偿或代偿的资金数额,可直接与学生毕业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学生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提供有关发放资金的证明材料。
三、
对补偿代偿经费下拨过程中就被部队退兵的原高校毕业生,即补偿代偿经费还未发放到该毕业学生手中时就发生退兵的,其下拨的补偿代偿经费按原下拨渠道返回。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及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返回资金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退回学生的经费收回,今后将成为各级各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一项常态化工作,各级各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重视,保证经费全额退回并及时上缴。
附件一:《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退费明细表》
附件二: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账户信息及联系人信息》(略)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