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做好我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校研[2002]6号文件《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试行办法》、《华中科技在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2005]43号 2006年7月7日修订)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学金参评对象
1、我院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受到党、团或校纪通报及以上处分者;
(2)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以及在申报过程中有造假舞弊行为者;
(3)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者;
(4)参与各种非法组织者;
(5)在前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者;
(6)委培生、联培生、特批生不参加学费奖学金的评定;
(7)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原则
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先进,奖励在学年中积极进步的优秀研究生。
第三条 名额分配方案
奖学金名额由研究生院下达,各专业根据非定向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各专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拆分、如何拆分全额指标。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标准
1、学费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包括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四项,按思想品德占总分15%,课业成绩占总分40%,学术表现占总分30%,社会集体参与情况占总分15%,由这四项加权后的总分来确定奖学金等级。
2、思想品德按照以下评定指标的要求执行(总分15分)。
(1)党支部评定:(7.5分)
党员及预备党员:主要考核组织生活出席率、组织内表现情况(上交材料情况、党会发言情况等)。表现一般:1分~3.75分;表现较好:3.75分~7.5分
群众:入党积极性、党性修养等。表现一般:1分~3.75分;表现较好:3.75分~7.5分
(2)评定委员会评定:(7.5分)
由班委、党支部及一定数目班级同学组成评定委员会,对班级所在同学进行其他思想品德情况评定,表现一般:1分~3.75分;表现较好:3.75分~7.5分
3、课业成绩(总分40分)
课业成绩为学年内已有成绩记载的课程,成绩加总后的平均成绩。
4、学术表现,包括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科研项目参与及成果情况、学术会议参与及表现情况(总分30分、各项加总分数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算)。
(1)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同学,第一作者计10分、第二作者计5分;
(2)在CSSCI最新版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同学,第一作者计5分、第二作者计3分;
(3)申报的论文(若尚未发表,则需持指导老师师签名的刊用通知)应在学年始至奖学金评定程序正式启动的期间发表,且字数在3000字以上。
(4)独立主持课题(以具有课题编号,且课题经费已到学院账户为准)的同学计10分;
(5)参与过课题的同学,在评定成绩时,同等条件下酌情优先。
(6)参加校级及以上学术会议并做专题发言的同学(需持导师签名及学术会议相关证明材料)计5分。
(7)申报的论文复印件需经过指导导师签名。
5、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包括研究生参加社会活动、学校或院系活动以及班级活动的情况。(总分15分)
(1)组织、参与院系以及学校活动的情况(13分)
① 组织活动并积极参与:8.5分~13分
② 参与活动(才艺十佳、运动会、讲座等):3分~8.5分
(2)组织、参与班级活动的情况(2分)
① 组织活动并积极参与:1分~2分
② 参与活动:0.5分~1分
6、各项指标设置及权重大小参照单项奖学金评定指标体系执行。
根据具体情况,“思想品德”与“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部分评分指标及其权重,经学工组、院研究生会主席团、各研究生支部支委、各班班长联系讨论通过,报院主管副书记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公示后生效。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机构
1、我院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设立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院长、相关老师以及学工组共同组成。
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为我院奖学金评定指导、决策机构,成员由院长决定。
2、评定标准中思想品德以及社会集体参与的部分由学工组组织学生干部集体民主评议,提出参考意见,报评定委员会审批。
3、评定标准中课业成绩及排名的部分以院教务科提供成绩为准。
4、评定标准中有关学术成绩由本人提出,导师及相关教师核实确定为准。学工组依据本标准提出评定意见,报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对学院有特殊贡献的学生,例如获得省级以上重大奖项,经学工组申请,报学院书记、院长批准,可特批学费奖学金指标。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1、本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学费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工组对提交的申请予以审核,对研究生科研情况(发表论文、参与课题)进行统计,学院对研究生科研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公布成绩排名、科研情况。
4、学工组根据回避原则,组织学生干部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予以评定并组织对评定结果的听证。
5、由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6、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评定结果,有异议者于两日内向学工组或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申诉。
7、确定评定结果并报校研究生院审批。
8、学费奖学金获得者签订奖学金资助协议。
第八条 细则解释权归公共管理学院党总支。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