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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09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09-08-22 | 浏览次数:

 

研究生奖学金是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研究生创新基金的主要用向之一,为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业奖学金概述
(一)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拨款。
(二)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学费,由导师向学校申请,研究生向导师申请。学业奖学金分全额奖学金和半额奖学金两种。全额奖学金资助全额学费,半额奖学金资助学费的一半。
第二条 管理机构
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研究生工作组和研究生会共同组建院(系、所)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制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实施细则,管理研究生奖学金的具体评定过程。
第三条 评定条件
(一)申请范围
1. 学业奖学金
(1)研究生导师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适合研究生工作的课题及充足的科研经费。
(2)参评研究生必须是全日制普通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除外)不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定向培养研究生必须用全额奖学金资助。
(3)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学习年限:直攻博研究生不超过5年,其他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临床转博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博士生阶段不超过3年;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学习年限为各院(系、所)确定的培养年限。
(二)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
(1)新生参照初复试成绩和入学前所在单位或学校的综合表现评定。
(2)高年级研究生参照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四项加权后的总分来评定。思想品德按照《研究生手册》的要求执行,占总分的10%~20%;课业成绩为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选修课等课程的成绩加权后的总和,各类课程的权重由院(系、所)确定,占总分的30%~50%;学术表现包括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科研项目参与及成果情况、学术会议参与及表现情况,占总分的30%~40%;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包括研究生参加社会活动、学校或院(系、所)活动以及班级活动的情况,占总分的10%~20%。
(3)校三好研究生标兵、校三好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
(三)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1. 受到党、团或校纪通报及以上处分;
2. 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3. 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4. 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5. 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6. 本学年有课程不及格。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和办法
(一)评定时间:新生定于入学考试的复试中进行。
(二)各院(系、所)奖学金指标,由研究生院每年下达。当年未使用完的奖学金指标不予保留。
(三)符合评定条件的申请者,须按规定格式,认真、详实地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高年级研究生应对自己一年来的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自评。
(四)各院(系、所)评定工作要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院(系、所)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奖学金申请者的条件和资料进行初评,评定结果要在研究生中公示,听取意见
(五)各院(系、所)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于新生录取后报送研究生工作部,高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结果由各院(系、所)报送研究生工作部,由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六)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导师和研究生,必须与所在院(系、所)签订《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资助协议》,明确各自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二OO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