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3年8月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校学〔2023〕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我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每学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各院(系)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确定,名额分配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地倾斜。
第二章评审组织与评选程序
第六条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议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和监督各院(系)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对有关申诉事项做好复查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并组织有关评审工作,对本单位评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依照“学生申报、导师推荐、院(系)初审、学工部门复核、领导小组复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评定。
各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学生申报、导师推荐,经集体初审确定学生名单,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生工作部门复核。
经学生工作部门复核、部门决策会议通过的复核或评审候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复审。
候选名单经领导小组复审通过的,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本年度最终获奖名单。
第九条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各委员平等协商,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近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学生对各阶段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期内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领导小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当年,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政治思想状况良好;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能参评: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校级党、团行政处分;
(二)在学术研究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查证属实;
(三)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四)上一学年度有课程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不通过,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均以研究生院数据为准;
(五)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六)经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类型;
(七)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课程内每学年可申报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超过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均依据研究生院的学籍管理文件确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三条:
(一)荣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在学术创新方面成绩显著,取得以下成果之一:发表有学术影响力的论文;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在有学科影响力的学术会议上作报告;荣获省部级及以上(或等同级别的一级学会)的科研奖励。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成绩显著。在省部级及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技能竞赛以及各院(系)认定的专业实践比赛等竞赛中获奖。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成绩显著。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参与关键领域重点企业技术攻关,取得工程技术、工艺、行业应用标准等为内容的工程实践成果,助力推进科技自立自强,贡献突出。
(五)在课题研究方面成绩显著。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助力推进科技自立自强,贡献突出。
(六)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专业前10%。
第十六条参评的各类成果应是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研究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与申请条件不符的,将撤销其国家奖学金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回馈社会、回馈学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4〕17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