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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1-17 | 浏览次数:

-经2023年8月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校学〔2023〕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落实精准资助,保证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教财〔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导师科研项目劳务费、学校专项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赠和其它学校自筹资金等,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研究生兼任助理津贴(以下简称“助理津贴”)三类。其中,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资助对象为纳入国家招生计划无固定收入的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的在籍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为确保国家战略目标的实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以下简称“强军计划”和“少骨计划”)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

第四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政治思想状况良好;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已进行学籍注册。

第五条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可获得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超过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不再具备资助资格。

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均依据研究生院的学籍管理文件确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定管理办法和发放计划,统筹协调和监督各院(系)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对有关申诉事项做出好复查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要求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实施细则,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开展助理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培训和考核工作,保障聘用单位各项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各院(系)和导师的出资要求落实到位,并对研究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用于资助符合资助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章学校助学金

第十条学校助学金是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用于分层次、分阶段进一步补贴全日制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对象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少骨计划中的在职学生除外)和全日制硕博连读研究生、创新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一年级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9600元。

创新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通过创新研究院的考核后可获得额外创新津贴,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二条导师每年录取的第一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包括普通博士研究生、创新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少骨计划博士研究生和强军计划博士研究生)可获得学校出资筹集的学校助学金。

导师每年录取的第二名及以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校助学金由导师个人承担并发放。所需金额将从导师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无国家拨款的其他各类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如科研项目经费博士计划等),培养经费来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经费博士的奖助学金、助研津贴及其他培养成本均应由院(系)或导师的科研项目经费承担。

第五章研究生兼任助理津贴

第十四条研究生兼任助理包括科研助理岗位(简称“助研”)、教学助理岗位(简称“助教”)、管理助理岗位(简称“助管”)和精准助学岗位(简称“助学”)四种。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助研岗位承担导师安排的科研任务,主要为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

助教岗位承担本科生、研究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试和评卷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工作。

助管及助学岗位承担聘用单位的辅助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助研岗位按照不同的学习阶段设立。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应在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阶段学习年限内设置;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一般在基本学习年限内都应设置助研岗位;全日制专业型博士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是否设置助研岗位,由各院(系)自主决定。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是否设置助研岗位,由各院(系)自主决定。

第十六条助研岗位由各院(系)或导师根据学科类型设置,分为四类。I类:工学;II类:管理学、医学、农学和理学(数学除外);Ⅲ类: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除外)和文学(新闻传播学);Ⅳ类:理学(数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历史学、文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

第十七条助研津贴一般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承担。研究生根据其所在学科获得不同类型的助研津贴。

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由各院(系)和导师自主确定,但前三类学科助研岗位津贴不得低于每生每月200元。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由各院(系)和导师自主确定。

博士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助研岗位津贴标准如下:I类学科助研津贴不低于每生每月1200元;II类助研津贴不低于每生每月700元;Ⅲ类助研津贴不低于每生每月200元;Ⅳ类由各院(系)和导师自主确定。

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助研岗位津贴标准如下:I类学科助研津贴不低于每生每月300元;II类助研津贴不低于每生每月200元;Ⅲ类助研津贴不低于每生每月100元;Ⅳ类由各院(系)和导师自主确定。

第十八条研究生助学岗位分为一般助学岗位和专项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申请一般助学岗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外,还须经学生工作部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工作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并按照认定情况设立一般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设立专项助学岗位,以及时应对网络突发事件,增强校园的网络环境,建立网络舆论工作助理队伍,提高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助教岗位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依据各单位承担教学工作量情况核定;助管岗位由人事处依据校内各单位编制情况核定。助教、助管岗位设置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助学岗位由学生工作部门依据困难认定情况核定和设置。助研岗位按导师的要求设定,由各院(系)自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助管、助教、助学岗位津贴由学校按照规定统筹财政经费、学费收入等资金承担。助理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600元。

助教、助管、助学岗位的基本工作量一般为10小时/周,超过基本工作量所需的岗位津贴由聘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在设置助教、助管和助学岗位时,须明确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及待遇,发布《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职责计划书》,按照学校规定要求实施聘用。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申请助理岗位,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申请表》,申请表须经导师同意,各院(系)审查,聘用单位或导师考核聘用。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设置兼任助理岗位工作,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的聘用时间为每年9月份。聘用单位及导师按照岗位人员聘用情况,登录相应系统完成聘任工作,同时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以保证后续岗位津贴正常发放。聘用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聘任的原则,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申请要求、选聘程序、津贴标准和考核方式等信息应统一公开发布。

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或导师负责对承担兼任助理岗位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做好相关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生工作处下属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资助中心(以下简称“研究生资助中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和信息管理,审核聘用单位助学岗位设置需求。各单位对助学岗位有需求的,应以书面形式将需求单位聘用条件、所需人数、岗位职责、学生申请方式等信息,报送研究生资助中心。

研究生资助中心将岗位需求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由学生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申请。

第二十八条专项助学岗位数量由学生工作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并于研究生资助网发布招聘通知,面向全校研究生公开选聘。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不得影响本人学习,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助理岗位。

第三十条聘用单位及导师确认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任务后,可以解聘,但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因故不再兼任助理工作,须提前半个月向聘用单位及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由聘用单位及导师决定是否同意解聘。对于解聘有争议的,可以向聘用单位或导师提出申辩,对于申辩有异议的,可提请领导小组复议。

第六章核定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每年按12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助研津贴一般按12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寒暑假到岗情况(最长不超过2个月),酌情发放假期助研岗位津贴;助管、助教、助学岗位津贴按10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因公派出国(境),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未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只发放国家助学金。待该生办理回国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后,恢复发放学校助学金,该生出国(境)期间停发的学校助学金不再补发。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学业助学金。该生恢复学籍后,学业助学金按休学时的标准再行发放。

校际联合培养、短期研修研究生(以下简称“校际交流生”)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其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交流管理规定》执行。

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研究生,不发放学业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开始发放。

第三十三条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研究生退学的,自退学申请获批之日停发学业助学金。研究生需退还累计已获得的全部学校助学金,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不退还。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经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类型的,自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类型申请获批之日停发博士学业助学金。研究生需退还累计已获得的全部学校助学金,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不退还。转为硕士培养类型后,若在硕士基本学习年限年内,按照硕士标准发放硕士助学金。

在基本学习年限外,研究生退学、经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类型或在学习期间更改培养类型的,不退还已获得的各类学业助学金。

第三十四条创新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特殊津贴和硕博连读研究生额外获得的资助需按所签协议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由各院(系)每月定期登录系统上报金额并下载数据,经各院(系)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财务处发放。

第三十六条助管、助教、助研和助学岗位津贴由聘用单位或导师每月定期登录系统上报津贴额度,其中助管、助教、助学岗位津贴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发放,助研津贴由导师负责发放。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津贴实行动态管理,聘用单位每学年组织1-2次兼任助理岗位评聘,并留存考核结果备案。聘用单位可根据研究生工作表现对兼任助理津贴实行动态调整;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实际科研表现进行助研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月调整发放金额,金额低于相应学科最低津贴标准须以书面告之,当事人须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的15日至当月下旬。

学业助学金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到研究生银行卡中。财务处负责学业助学金资金的监控,将助学金发放不成功的信息及时反馈给聘用单位以便二次发放。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导师或各院(系)负责发放每年导师录取的第二名及以上全日制博士生的学校助学金和设置助研岗位的助研津贴。研究生院应定期检查导师或院(系)是否按时足额为研究生发放上述津贴,并予以督促,确保发放到位。

第四十条聘用单位的学业助学金额度不能在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之间打通使用。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对于被减发、停发津贴或存在其他资助争议的,有权向各院(系)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或聘用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回复仍有异议的提交领导小组复议。

第四十二条学生出现学校规定的不能参加学业助学金评定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相应的学业助学金资助。有相关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七章工作评价

第四十三条每学年结束前,聘用单位和受聘学生分别向校学生工作部门提交《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优秀案例》、《华中科技大学助管学生评价表》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聘用部门评价表》,学生工作部门将根据相关材料和实际管理情况对聘用单位的聘用情况进行评价。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聘用单位相应的表彰与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2018〕9号)、《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的补充规定》(校研〔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二三年十月十六日